新疆新鑫矿业(03833)附属因反担保协议接获多项判决书

新疆新鑫矿业(03833)公布,针对公司附属陕西新鑫矿业有限公司判决书涉及陕西明泰分别于2016年1月、2016年3月、2016年8月及2017年5月自两间中国银行取得的四项贷款。根据判决书资料,四项贷款的本金总额为3.3亿元人民币,全部由西安投资担保并由多方提供反担保。由于陕西明泰到期未能偿还四项贷款及相关利息,因此西安投资代表陕西明泰偿还该等贷款及相关利息,并向各该等贷款下的反担保人索偿。于该四份判决书中,法院裁定西安投资可获得的索赔金总额约3.44亿元,另加利息及其他费用约200万元。陕西明泰与各贷

智通财经APP讯,新疆新鑫矿业(03833)公布,针对公司附属陕西新鑫矿业有限公司判决书涉及陕西明泰分别于2016年1月、2016年3月、2016年8月及2017年5月自两间中国银行取得的四项贷款。根据判决书资料,四项贷款的本金总额为3.3亿元人民币,全部由西安投资担保并由多方提供反担保。由于陕西明泰到期未能偿还四项贷款及相关利息,因此西安投资代表陕西明泰偿还该等贷款及相关利息,并向各该等贷款下的反担保人索偿。于该四份判决书中,法院裁定西安投资可获得的索赔金总额约3.44亿元,另加利息及其他费用约200万元。陕西明泰与各贷款项下的相关反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陕西新鑫透过《资产委托处置协议》及补充该协议的补充协议向西安投资提供反担保,该等协议由陕西新鑫、西安投资与陕西明泰之间订立。根据判决书资料,主协议于2015年9月订立,而补充协议于2016年1月订立。根据资产委托处置协议,陕西新鑫将其持有的《穆家河钒矿探矿权》及《湘河街钒矿探矿权》项下的矿产资产及探矿权委托予西安投资,而西安投资可在发生特定事件时按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处置探矿权。尽管资产委托处置协议乃在陕西明泰取得该四项贷款前订立,法院裁定资产委托处置协议的范围扩大至涵盖该四项贷款项下西安投资的担保义务。

公告称,该公司已就上述事项寻求中国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根据该公司中国法律顾问的初步分析,股东决议案、资产委托处置协议以及委托书在陕西新鑫的多数股东不知情且未批准的情况下通过或订立,可能属无效、不具法律效力。若目前四份判决书继续执行,陕西新鑫就索赔金须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最高相当于其总资产的价值。根据该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未经审核综合管理账目,陕西新鑫的总资产价值约为2.1亿元,不足该公司总资产的5%。

该公司认为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综合财务报表受到的影响将不超过约2.1亿元。由于该公司持有陕西新鑫注册资本51%的权益,于该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财务报表中呈列的母公司应占净利润受到的影响将不超过1.07亿元。鉴于陕西新鑫尚未营运,其主要资产为探矿权,而其总资产价值尚不足该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总资产价值及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三个财政年度总资产价值的5%,该公司认为,若陕西新鑫须根据判决书就索赔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的可能性极小。

据悉,陕西新鑫由该公司持有其51%权益。陕西新鑫余下49%权益由陕西明泰持有6%及陕西金尔鑫矿业有限公司持有43%。陕西金尔鑫为其中一项贷款项下的反担保人之一。根据判决书的资料,陕西明泰及陕西金尔已将其于陕西新鑫的股份抵押予西安投资,作为有关西安投资于其中一项贷款下担保义务的抵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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