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讯,东岳集团(00189)公布,关于集团公款遭挪用一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就东岳高分子追讨 3 亿人民币担保保证金提起上诉一案颁下终审判决。最高院驳回上诉,维持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原判。最高院判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三方合作协议合法有效的裁决是正确的,因为三方合作协议是由李滨以东岳高分子的名义签署的,并加盖了该公司公章。因此,交通银行有权扣划 3 亿人民币的担保保证金。最高院同时裁定,李滨任何的犯罪行为只涉及东岳高分子和李滨之间的内部规定及内部法律关系。该等犯罪行为不影响三方合作协议的对外效力。
如 7 月 13 日的公告所述,3 亿人民币的担保保证金已在集团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併财务报表中作为一次性注销资产的一部分予以注销,并已在公司 2015 财年的年度报告中披露。因此,董事会认为最高院 3 亿担保保证金判决不会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