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陶集团(08238)呈请股东已撤回提呈决议案 无需就提呈决议案投票及召开股东特别大会

惠陶集团(08238)公告,公司已获得开曼群岛法律顾问就有关呈请的合法性及程序合规性作出的法律意见。开曼群岛法律顾问认为,有关罢免邓有声及曾思豪作为公司董事及担任公司任何董事委员会的任何职位的决议案(“提呈决议案”)可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妥为动议。

智通财经APP讯,惠陶集团(08238)公告,公司已获得开曼群岛法律顾问就有关呈请的合法性及程序合规性作出的法律意见。开曼群岛法律顾问认为,有关罢免邓有声及曾思豪作为公司董事及担任公司任何董事委员会的任何职位的决议案(“提呈决议案”)可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妥为动议。

然而,公司接获提出呈请股东所发出日期为2019年9月20日的通知,内容有关提出呈请股东有意撤回所有提呈决议案,且无意根据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第58条自行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亦不会就未根据日期为2019年9月2日的有关呈请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向董事会提出任何申索。基于提出呈请股东已撤回有关提呈决议案的要求,董事会认为无需就提呈决议案进行投票及召开股东特别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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