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讯,中国飞鹤(06186)公布,董事会注意到GMT Research于2019年11月21日刊发了一份报告,该报告载有(其中包括)对该公司财务表现的指控。董事会仅此澄清,该报告中针对该公司的指控毫无事实根据或为失实陈述。董事会仅此重点指出:
1.尽职调查:联席保荐人已对招股章程披露的该集团的财务及业务状况进行过独立的尽职调查。
2.财务信息及现金状况:招股章程中附录一所载的该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及截至2019年6月30日止的歷史财务资料均经外部独立核数师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联席保荐人已对招股章程披露的该公司的财务信息进行过独立的尽职调查。该公司亦已经取得中国境内主要合作银行关于该公司2019年9月30日于该等银行帐户的人民币银行存款余额出具的证明,其中人民币银行存款余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表明该公司的现金状况良好。
3.纳税记录:该公司已经要求并取得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市税务局及镇赉县税务局出具的纳税证明,证明该公司位于中国境内的主要附属公司按照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于2018年度及2019年1-6月份的纳税总额(包括企业所得税、流转税等)分别约为人民币20亿元及人民币14亿元。此外,该公司位于齐齐哈尔市的附属公司整体上为齐齐哈尔市A类信用等级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数额位居齐齐哈尔市第一。该集团的纳税记录亦可反映集团整体的经营规模和状况。
4.市场地位:招股章程中披露的有关中国乳业及婴幼儿配方奶粉市场的若干资料及统计数据乃源于独立行业顾问所编制的市场研究报告。该公司认为该等资料及统计数据在所有重大方面均为真实且不具误导性。此外,根据广州尼尔森市场研究有限公司(非为该公司委託)出具的中国婴幼儿配方奶粉市场2016年10月至2019年9月的年度报告,期间飞鹤品牌的市场份额变化如下图,变动趋势与招股章程披露吻合。
5.股息分派:FCUS私有化后,为了该集团的业务发展及资金管理,该公司数年并未分派股息。如招股章程中披露:为回馈股东,该公司已于2019年10月14日从过往保留溢利中向股东宣派特别股息30亿港元。该等特别股息已于上市前派发。该操作在香港资本市场并非罕见;及该公司计划上市后每个财政年度向股东分派不少于30%的净溢利,视乎该公司的未来投资计划而定。该股息政策亦代表董事会对该集团未来现金流及现金状况的信心。截至本公告日期,该股息政策并无任何变动。
6.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全球发售的募集资金用途已于招股章程中披露。截至本公告日期,公司并无任何更改募集资金用途的计划。
7.固定资产投资:随着公司强化管理,如招股章程披露,公司现有生产设施的产能利用率稳步提升。
8.利润率:公司保持相对较高的利润率,主要由于集团顺应行业发展趋势,在过去几年专注毛利率较高的高端婴幼儿奶粉产品,来自于该等产品的收入占比持续增长。此外,公司亦持续推进精细化管理,加强费用管控。
9.加拿大工厂:公司已于招股章程中披露金斯顿厂房的相关安排,包括计划于建设完成后,在中国市场推出来自本集团金斯顿厂房的牛奶及羊奶婴幼儿配方奶粉产品,并于未来扩充至北美洲及东南亚市场。
10.于联交所上市的原因:公司已在招股章程中披露于联交所上市的塬因,包括提升公司治理、国际化形象与地位及为集团的扩张及潜在併购提供额外资本。
公告称,公司已于该公司总部(地址为中国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星城国际大厦C座16楼)及公司香港法律顾问富而德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地址为香港鲗鱼涌太古坊港岛东中心55楼)置备纳税证明、现金状况证明及尼尔森报告副本,供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营业日上午10时至下午5时查阅。
股东务须知悉,相关指控乃GMTResearch的意见,其利益未必与股东的利益相符一致,而其亦可能蓄意打击对该公司及其管理层的信心,并损害公司的声誉。因此,股东应审慎对待相关指控。该公司保留就该报告相关事宜採取法律措施的权利(包括提起诉讼的权利)。
此外,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股份由2019年11月25日上午九时起恢复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