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交所批评大成糖业(03889)违反上市规则情况严重

大成糖业(03889)发布公告,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评该公司违反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规定。

大成糖业(03889)发布公告,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评该公司违反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规定。

据悉,当中涉及在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及2014年批出的供应商担保属于向实体提供的垫款,但未有在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及2014年相关期间的中期或年度报告中公布及披露,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3.13、13.14及13.20条;及主要交易,但未有刊发公告、通函及寻求独立股东批准,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4.34、14.38A、14.40及14.41条。

此外,在2014年12月及2015年2月提供的大成生化科技(00809)属于向实体提供的垫款,但未有刊发公告,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3.13条;及关连及主要交易,但未有刊发公告、通函及寻求独立股东批准,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4.34、14.38A、14.40、14.41、14A.35及14A.36条。

于2016年10月11日,上市委员会就该公司在《上市规则》下的有关责任进行了聆讯。

该公司表示,虽然当时设有内部监控及程序,但有关董事和获授权签署供应商担保及大成生化科技(00809)财务资助的人士没有遵守。该公司在公告中承认,其供应商担保或大成生化科技(00809)财务资助违反了《上市规则》第 13.13、13.14 及 13.20 条以及第十四章和第十四 A 章的规定。

上市委员会认为事件中的违规情况严重:

《上市规则》的目的是维持市场信心,确保投资者获得足够资料对发行人作出适当及知情的评估,以及确保投资者和公众人士全面知悉可能会影响其权益的重大因素;

《上市规则》的第13.13及13.14条确保股东及时知悉上市公司向实体提供大额垫款的资料,以保障股东利益。第14.34、14.38、14.40、14A.35及14A.36条亦旨在保障股东的权利,规定上市公司及时刊发公告和通函详述须予公布的交易,以及规定上市公司与第三方或关连人士订立主要交易前寻求股东批准;

虽然该公司附属公司提供的供应商担保只属于大成生化科技及其附属公司所提供的10项供应商担保之一,但该公司是独立上市实体,同样有遵守《上市规则》的监管责任。该公司附属公司订立的供应商担保一直令该公司面对非常重大的潜在风险;

该公司没有就供应商担保进行妥善的风险评估。涉及的担保额庞大,倘供应商未能偿还中国银行的融资,该公司便会面对重大财务风险。尽管首次订立供应商担保时,该公司的财务状况较现时稳健,但继续为供应商提供担保,已导致及持续导致该公司面对极高财务风险,特别在现时困难的财务状况;

至于大成生化科技(00809)财务资助,虽然该公司在公告中声明按揭A及按揭B不会令该集团产生重大损失,但大成生化科技(00809)财务资助的性质及所涉及的金额已令该公司面对重大风险及监管问题。

经裁定上述违规事项及裁定违规性质极其严重后,上市委员会严厉批评该公司违反《上市规则》第13.13、13.14、13.20、14.34、14.38A、14.40、14.41、14A.35及14A.36条。

公告称,为免引起疑问,上述制裁仅适用于该公司,而不涉及该公司董事会任何过往或现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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