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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美国司法部对谷歌(GOOG.US)发起反垄断诉讼,认为谷歌通过产品及服务垄断,扼杀市场竞争者,从而间接伤害消费者。这一反垄断诉讼案与22年前的微软(MSFT.US)反垄断诉讼案有诸多相似之处,多名法律专家表示司法部获胜几率很大。从法律层面讲,如何界定谷歌是否为垄断企业?通过对几位反垄断法专家的采访,作者归纳出了在确定其垄断性质时亟需证明的核心问题。
近日,美国司法部对谷歌提起反垄断诉讼,指控该公司非法垄断市场。提起诉讼之后,最棘手的问题就来了:如何证明谷歌垄断了市场?
谷歌曾经是一个名不见经传的搜索引擎公司,甚至没有自己的商业模式,如今却成长为一个庞大的企业集团,以至于用“垄断”一词都无法概括它的庞大规模。如今提起谷歌,我们想到的不再是搜索引擎,因为搜索引擎只是整个谷歌帝国广告业务的小小分支。
在这样的背景下,想要定义谷歌为非法垄断企业,就要证明它“是否”以及“如何”对市场垄断。
它推出搜索引擎这一点是否构成垄断?它的不同业务分支(包括搜索引擎,数字广告,视频,移动操作系统,云服务,居家智能设备)相互影响、相互促进,是否才是它被认为时垄断企业的原因?又或许,因为大部分用户都会选择谷歌产品而忽略竞争对手的产品,谷歌得以掌握大量的用户的信息,并将信息用于广告收入,这才是它被反垄断起诉的真正原因?
抛开复杂的法律条文,司法部想要尽可能简单明了地回答上述问题。根据司法部那份长达64页的报告,谷歌在搜索引擎和广告投放市场占据主导地位,它也为巩固这一主导地位采取了相关行动。对消费者和广告商来说,这意味着他们的选择减少了。对同行来说,这样的垄断导致探索新的商业模式、实现创新发展变得更加困难。
为了更全面地了解司法部的这一指控,我和三位反垄断法的专家聊了聊。两位专家同意接受录音采访,另一位要求匿名(因为他参与了另一个反对谷歌的案子)。
根据三位专家的说法,尽管许多人(包括众议院的反垄断委员会)都在呼吁重新审视现有的反垄断法律及政策,司法部此次的指控却基本是以现有的法律为基础的。这个指控谷歌的案子被视为“美国VS微软”的2.0版本。它针对的是谷歌的业务和相关行为,和1998年微软被指控垄断PC端一样。
迈阿密大学法学教授约翰·纽曼(John Newman)说:“美国司法部肯定从微软的案子中受到启发,这个案子是最著名、其结果对司法部最有利的反垄断案子。”约翰·纽曼的研究领域是数字平台监管,目前在司法部的反垄断部门任职。“而且很巧的是,谷歌案和微软案的背景都是很相似的,至少司法部是这样讲的。不过这将会是一场艰苦的战斗,因为谷歌方面有着不错的反驳证据。”
目前,司法部声称谷歌通过一系列条款巩固自己的垄断地位,比如通过与苹果公司合作,让苹果的浏览器Safari自动跳转到谷歌搜索页面(2017年之前它一直跳到必应搜索引擎)。尽管两家公司都没有公开这一协议,司法部还是援引了相关报道,称谷歌为了获得这项特权,每年支付苹果公司100亿美元,相当于苹果年利润的15%到20%。相对应地,谷歌通过这项协议获得了翻倍的流量。在安卓系统的应用排行榜上,谷歌的产品也一直居于前列,安卓手机也通常会自带谷歌搜索引擎。在三星Galaxy设备上,用户打开浏览器后也会直接显示谷歌搜索,尽管用户可以强行跳转到其他搜索引擎。
这一切都让人不禁联想到微软:当年微软的IE浏览器就是这样被设置为Windows系统电脑端的默认浏览器,从而让微软快速壮大,和Netscape等对手得以并驾齐驱。
(编辑:李国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