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置地(01109)公布,于2017年1月9日,公司作为借款人就总数人民币15亿元的定期贷款融资与一家银行订立协议,自按首次提款当日起计为期2年。
根据该融资协议,倘若华润集团不再为公司的最大单一股东;华润集团不再持有或控制(不论直接或间接)合共不低于35%公司的已发行股本;或华润集团实际上不再拥有控制委任董事到公司董事会的能力,其将构成一项违约事件。
于公告日期,华润集团拥有公司约61.27%的已发行股本。倘发生该融资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贷方可宣布取消提供贷款额度或宣布所有未偿还款项连同贷款额度项下所有应计利息及其他所有公司需于该融资协议项下支付的款项即时到期及须予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