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获悉,1月9日,据商务部消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完成立法程序,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具体条例包括:
第一条 为了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对中国的影响,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法律与措施的域外适用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不当禁止或者限制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第三国(地区)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正常的经贸及相关活动的情形。
第三条 中国政府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等国际关系基本准则,遵守所缔结的国际条约、协定,履行承担的国际义务。
第四条 国家建立由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工作机制),负责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的应对工作。工作机制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具体事宜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
第五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遇到外国法律与措施禁止或者限制其与第三国(地区)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常的经贸及相关活动情形的,应当在30日内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报告人要求保密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条 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是否存在不当域外适用情形,由工作机制综合考虑下列因素评估确认:
(一)是否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二)对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
(三)对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可能产生的影响;
(四)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第七条 工作机制经评估,确认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存在不当域外适用情形的,可以决定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发布不得承认、不得执行、不得遵守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的禁令(以下简称禁令)。
工作机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中止或者撤销禁令。
第八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豁免遵守禁令。
申请豁免遵守禁令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申请豁免的理由以及申请豁免的范围等内容。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情况紧急时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第九条 当事人遵守禁令范围内的外国法律与措施,侵害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当事人赔偿损失;但是,当事人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获得豁免的除外。
根据禁令范围内的外国法律作出的判决、裁定致使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遭受损失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在该判决、裁定中获益的当事人赔偿损失。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 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为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对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一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禁令,未遵守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并因此受到重大损失的,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十二条 对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中国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
第十三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或者不遵守禁令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为报告有关情况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保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的外国法律与措施域外适用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对此,长期跟踪研究阻断立法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立余作出评论。
发布《办法》是必要之举
当前,外国法律与措施的不当域外适用时有发生,不断冲击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给世界经济复苏带来了不利影响。
“在此背景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有关法律,中国政府制定出台了这一《办法》,以捍卫国家利益,避免或减轻对我企业产生的不利影响,维护正常的国际经贸秩序。办法第二条明确界定了适用范围,即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不当禁止或限制中国企业与第三国企业正常经贸活动的外国法律与措施的域外适用情形。这种情形,我们通常称之为“次级制裁”。”韩立余说。
《办法》重申,中国政府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等国际关系基本准则,遵守所缔结的国际条约、协定,履行承担的国际义务。
韩立余表示,《办法》的出台,表明了中国政府反对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的严正立场,提供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的救济渠道,也体现了中国维护国际经贸秩序的责任担当。
受公共卫生事件冲击,全球贸易和投资大幅萎缩。世界贸易组织发布报告,预计2020年全球货物贸易将下降9.2%。联合国贸发会议预测,2020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流量同比将下降近40%,多数跨国公司将2020年收益预期下调了30%。
总书记强调,我们要秉持开放包容理念,坚定不移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维护以世界贸易组织为基石的多边贸易体制,反对单边主义、保护主义,维护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
“在全球遭受卫生事件冲击,导致世界经济复苏乏力的当下,各国更应共同努力,促进全球经贸合作与发展。”韩立余说。
国际社会普遍反对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
出台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的规定是中国特有的吗?是否是国际社会普遍做法?
韩立余表示,20世纪90年代以来,联合国通过一系列决议,要求废除各种对他国企业和个人具有域外效力的单方面法律与措施,呼吁各国不承认、不执行此类法律与措施。
“阻断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的不当域外适用并非中国独有。”韩立余说,欧盟、加拿大、墨西哥、阿根廷等国家和地区先后制定了阻断立法。例如,欧盟(欧共体)于1996年制定了《抵制第三国立法域外适用效果及行动条例》,并于2018年更新修订。
韩立余表示,中国政府一贯主张,在国与国交往中,要遵守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中国同世界其他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一样,反对借有关法律与措施的不当域外适用损害他国的正当合法权益。《办法》的相关制度设计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做法是一致的。
制度设计借鉴了国际通行做法,不影响履行我国承诺的国际义务
《办法》作出了哪些制度安排?
韩立余说,总体来说,《办法》聚焦阻断禁止或限制中国企业与第三国企业正常经贸活动的不当域外适用,为拒绝承认、执行和遵守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从内容看,《办法》在信息报告、发布禁令、司法救济等方面,借鉴了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和制度设计,同时也立足于中国国情,考虑了中国应对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的实际需要。
《办法》是否会影响中国政府履行国际义务?
《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的外国法律与措施域外适用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中国政府一贯信守条约义务,认真履行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涉及外国法律与措施域外适用情形的,将不适用本《办法》。”韩立余表示。
为企业捍卫正当合法权益提供了救济途径
《办法》将如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韩立余说,《办法》规定了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遇到禁止或限制其与第三国正常经贸活动的不当域外适用时的报告制度,同时规定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的多种救济渠道。
韩立余指出,在应对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上,中国政府将给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如果中国企业因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的不当域外适用遭受损失,可以向人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企业根据禁令没有遵守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遭受重大损失的,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必要支持。
“禁令制度的实施,将在考虑相关措施和企业具体情况的基础上,严格评估、审慎确认。”韩立余表示,有关部门在发布、中止或撤销禁令时,应当基于相关因素综合考虑。
韩立余称,需要指出的是,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保护的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比如要及时报告相关情况、遵守禁令等,否则将会受到相应处罚。同时,针对实践中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禁令可能存在特殊困难或面临特殊情形的,《办法》也规定了豁免制度,以保障企业的正当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