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证监发表创业板上市申请人的声明,解释近期就创业板上市申请采取的监管行动。声明指出,港证监或联交所若对上市申请有监管方面的关注,可在股份买卖开始之前作出查询。港证监如觉得申请人没有遵从《上市规则》,或让股份上市并不符合投资大众的利益或公众利益,港证监可反对该等股份上市。
近期有四个上市申请人延迟上市计划,港证监对各申请人是否符合有关公开市场的规定均有所关注,并就这方面及它们的配售代理是否符合指引的规定作出查询。这些查询主要着眼于导致股权过度集中的整体策略和配发基准,以及配售代理就它们从为上市申请而呈交的承配人名单中识别出的潜在红旗讯号所进行的“认识你的客户”程序(例如指引指出,多组承配人共享同一地址及资金来源的确定)。
考虑到上述情况,港证监称已提醒仅以配售方式进行上市的上市申请人,它们有责任确保所需的条件都存在,令股份能够在上市时发展出一个公开市场。港证监亦已提醒上市申请人,如港证监发现上市后的股份交易有违规情况,可能会行使暂停股份交易的权力。
另外,在一宗个案中,上市申请人能按原订时间表上市。然而,港证监指示联交所暂停股份的一切交易。原因是港证监觉得该等股份的交易可能不存在一个公开市场,及暂停股份交易对为该公司的股份维持一个有秩序和公平的市场是有需要或合宜的,以及为维护投资大众的利益起见或为保障投资者应暂停股份交易。
港证监指示暂停股份交易后,有关公司有权向港证监作出陈述,而结果是港证监可能继续暂停股份交易、将有关公司除牌或恢复股份交易。
过往,在多数情况下,若港证监在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有证据显示可能有人严重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便会指示暂停股份交易。股份不存在一个公开市场的充分迹象、显示可能存在市场操纵的异常交易模式,或虚假或具误导性的披露的证据,均可能导致港证监指示暂停股份交易。
公开市场——承配人数目并非唯一因素
港证监重申,发行人有责任确保证券有一个公开市场,而保荐人有责任(除其他事项外)就此向发行人提供意见及指引。
声明称,要造就一个公开市场所需的条件,并非透过计算股东数目便可做到。在判断创业板上市申请人的股权是否过度集中时,股东数目只是其中一个考虑因素。
声明续指,创业板新上市申请人设立公开发售部分更有可能建立一个较广泛的股东基础,以确保有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
据了解,在2016年的45宗香港创业板上市中,有36宗为仅以配售方式上市,而九宗则包括公开发售部分。仅以配售方式进行的创业板首次公开招股于首日的平均股价(与配售价相比)的变动为上升656%,当中的最高升幅为2005%。
对于2016年设有公开发售部分的创业板上市而言,所接获的有效公众认购申请数目介乎647至1.7万项。这九宗上市于首日的平均股价变动为上升22%。
接触所有活跃客户
港证监在此提醒配售代理,应制订健全的推销及配售策略和配发基准,藉以就所发售证券营造一个公开的市场(包括由不同方面的人士持有证券)。
港证监期望配售代理制订适当的政策及程序,当中应包括一套针对广泛客户的推销计划,以避免在上市时出现任何股权过度集中,及尽可能为有关证券营造一个公开、公平和有序的市场。
港证监注意到,若干配售代理曾于上市后不久,便在市场上以远高于招股价的价格替其现有客户买入股份。这显示配售代理未必曾与所有可能有兴趣买入首次公开招股的股份的活跃客户接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