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企业(02202)发布公告,于2017年3月16日,地铁集团与中国恒大(03333)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并与恒大下属企业签署《委托协议》。根据《框架协议》以及《委托协议》,在《框架协议》生效起1年内,恒大下属企业将其持有的标的股份的特定权利,包括表决权、提案权及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地铁集团,由地铁集团自行决定特定股东权利的行使。在有效期内,地铁集团可凭《委托协议》的约定直接全权行使特定股东权利。
为免疑义,在有效期内,如恒大下属企业行使特定股东权利,包括通过网路投票方式或现场参会方式参与表决,该等投票应属无效。
上述协议签署前,地铁集团持有公司16.9亿股A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5.31%,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在有效期内,地铁集团可行使公司共计29.38%的表决权、提案权及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