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讯,江西铜业股份(00358)发布公告,2021年7月1日,上海江铜营销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9)沪01民初206号)。具体判决情况如下:
1.确认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对被告鑫汇铜材享有货款人民币9.99亿元、违约金人民币1.79亿元和律师费人民币35万元的债权;
2.如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在上述第一项判决中的债权未获清偿,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可以与被告鑫汇铜材协议以其所抵押的机器设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人民币3.86亿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3.如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在上述第一项判决中的债权未获清偿,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可以与被告佳恒新材料协议以其所抵押的机器设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人民币1.09亿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限额的部分归被告佳恒新材料所有,不足部分由鑫汇铜材继续清偿;
4.如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在上述第一项判决中的债权未获清偿,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可以与被告中佳电子协议以其所抵押的机器设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人民币700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限额的部分归被告中佳电子所有,不足部分由鑫汇铜材继续清偿;
5.如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在上述第一项判决中的债权未获清偿,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可以与被告中佳电子协议以其所抵押的坐落于山东省招远市滨河路18号1-3号房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人民币2.7亿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限额的部分归被告中佳电子所有,不足部分由鑫汇铜材继续清偿;
6.如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在上述第一项判决中的债权未获清偿,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可以与被告金山商贸协议以其所抵押的坐落于山东省招远市金晖商贸城1号楼(共39套房产)、2号楼(共230套房产)等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人民币3.14亿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限额的部分归被告金山商贸所有,不足部分由鑫汇铜材继续清偿;
7.如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在上述第一项判决中的债权未获清偿,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可以与被告金种子教育协议以其所抵押的坐落于山东省招远市温泉路南金晖路西金晖装饰城10号楼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人民币1亿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限额的部分归被告金种子教育所有,不足部分由鑫汇铜材继续清偿;
8.如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在上述第一项判决中的债权未获清偿,原告上海江铜营销行销可以与被告佳恒文化协议以其所抵押的坐落于山东省招远市金晖商贸城1号楼(共19套房产)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人民币1.5亿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限额的部分归被告佳恒文化所有,不足部分由鑫汇铜材继续清偿;
9.被告佳恒新材料、李家亭、孙淑惠、山上裡金矿、佳恒铜业对被告鑫汇铜材就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在最高债权额人民币15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佳恒新材料、李家亭、孙淑惠、山上裡金矿、佳恒铜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鑫汇铜材追偿;
10.驳回原告上海江铜营销主张的人民币66.42万元财产保全保险费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7.68万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558.18万元,由被告鑫汇铜材、佳恒新材料、中佳电子、金山商贸、金种子教育、佳恒文化、李家亭、孙淑惠、山上裡金矿及佳恒铜业共同负担(其中中佳电子负担的诉讼费用以人民币160万元为限,金山商贸负担的诉讼费用以人民币148万元为限,金种子教育负担的诉讼费用以人民币47万元为限,佳恒文化负担的诉讼费用以人民币71万元为限)。
根据判决书显示,债务人鑫汇铜材、担保人佳恒新材料及佳恒铜业已被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企业破产清算进程,并将採取一切合法手段维护公司利益。
此外,根据相关会计准则要求,截至2021年5月31日,公司已对诉讼货款本金计提了相应的坏账准备,合计人民币6.28亿元。因目前该案仅为一审判决,被告存在上诉可能,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