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诚(02378)发布公告,该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而联交所亦已于2017年2月24日授出豁免,豁免该公司严格遵守《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 13.36(1)条规定,据此,该公司获准寻求发行强制性可换股证券的特别授权,以及遵守按非优先基准发行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本的 20%的一般授权限制。
公告称,发行强制性可换股证券,以部分满足该集团一级资本要求,相信会是一种具成本效益的筹资方式,而该集团亦可借此减低整体资本成本。相较于集团仅透过发行普通股或保留利润来满足其一级资本要求的情况,预期这种方法会对现有普通股股东更为有利。这符合集团确保为集团带来具资本效益的利润及现金流的目标。
倘发生预设触发事件,该集团发行的任何强制性可换股证券将自动转换为该公司的新普通股。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强制性可换股证券的持有人均无权要求将强制性可换股证券转换为普通股。
根据偿付能力标准 II,任何强制性可换股证券的条款须规定,倘发生某些情况,即可自动转换。此类情况包括:大致而言,该集团所持资本金额跌至低于其资本要求的 75%;或该集团连续3个月或以上未能满足其资本要求;或集团未能满足对其适用的其他最低资本要求。倘董事认为合适,亦可发行其条款列明于其他特定情况下予以自动转换的强制性可换股证券。
公告称,该公司现正寻求获得授权以发行强制性可换股证券,从而使集团具备灵活性以根据偿付能力标准 II 维持适当而高效的资本结构。发行强制性可换股证券的灵活性将让集团得以发行偿付能力标准 II 项下的各种资本工具,以确保该集团资本非常雄厚,具备充裕的资金拨付新增长机遇及抵御突如其来市场震盪的影响。该授权仅可用于发行强制性可换股证券。
基于上述理由,该公司不会就发行强制性可换股证券依赖一般授权。因此,预期将于该公司2017年股东周年大会及往后的股东周年大会上寻求股东批准授权。该豁免允许该公司寻求授权而毋须严格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 13.36(1)条的规定,否则该公司每次均须就发行强制性可换股证券的提议而进一步寻求股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