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获悉,9月15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商业补充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研究报告》,报告指出,在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初期,可考虑对个人养老金的投资管理人准入设置一定门槛,从公司实力、投资能力和养老金管理经验等方面遴选出合格投资管理人,发行产品进入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产品库。
全文如下: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商业补充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研究报告》
2021年9月15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保险业协会)在京举办发布研讨会,正式发布《商业补充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研究报告》。会议还围绕“完善养老保险体系,大力推进个人养老金制度”“个人养老金融产品适老化、参与机构专业化能力建设”等进行了深入研讨,指出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涉及政策支持、产品标准和创新、风险管理、运作模式等完整体系设计,期待国家顶层设计长效引导,金融机构持续创新,社会大众养老金融意识不断提升,从而有效推进我国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结构性改革,共同落实好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
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监管部相关负责人、保险业协会秘书长商敬国、中国社会保险学会副会长唐霁松、毕马威(中国)副主席邹俊和行业相关负责人,60余家保险机构及国中康健集团、中康养健康产业投资等企业代表,以及相关专家学者200余人参加了会议。
保险业协会认真贯彻落实2021年中国银保监会工作会议关于“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工作部署,组织推动行业开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课题研究,借鉴国际经验,立足国内最新实践成果,着眼于推动中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规范发展和破局拓新,从支柱定位、账户体系设计、规范标准、产品创新、风险管理等维度出发,经过半年多深入调研,形成最终研究报告。本次研究成果的发布,也是自2018年以来,保险业协会连续第四次发布有关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专题研究报告。
研究报告指出,建立以账户制为基础的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具有现实意义,具有供款便利、实现税优方便、投资选择范围广等优势。特别是第三支柱进入门槛低,通过财税激励、长期专业化投资、个人账户自由转移等机制,有利于为第一、二支柱覆盖率较低的平台经济灵活就业群体和新兴职业劳动者建立养老规划。同时,在账户制下应当研究探索多种形式的激励政策,通过提高税优支持力度(如降低整体税率,设置差异税率)、简化抵税操作流程(如将抵扣限额改为固定限额标准)、二三支柱合并计量(如允许个人选择将企业年金余额转入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时暂不征税)等举措,鼓励各类群体参与,引导第三支柱长期积累。
研究报告建议,立足于中国国情和防范风险,应综合考虑产品设计经验、风险控制能力、投资管理水平等,对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各类市场参与主体和合格产品设置一定的准入门槛和规范标准。未来我国养老保障的发展将呈现多元竞争的格局,在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初期,可考虑对个人养老金的投资管理人准入设置一定门槛,从公司实力、投资能力和养老金管理经验等方面遴选出合格投资管理人,发行产品进入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产品库。同时,满足不同群体需求,按照长期性、安全性和领取约束性的原则,统一养老金产品标准,可考虑采取严进宽出、分步走、多次试点等分阶段调整机制,有序将符合规定的各类金融产品纳入第三支柱养老金投资范围,在具体制度设计中可通过转滚存等机制提高灵活性。
与会专家结合课题研究成果指出,应借鉴国际经验,鼓励银行、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积极发挥各自行业特点,创新发展真正具备养老功能的“适老化”养老金融产品。在适老化标准的具体实践上,可考虑给予金融机构一定的弹性以鼓励创新。在产品端通过不同类型的契约型产品和中长期信托产品相结合,可充分兼顾积累期长期增值需求和领取期灵活支取合理增值的需求;在资产配置层面,可考虑放宽养老保险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以及纳入REITs等创新金融工具等。
同时,健康、养老服务与养老金天然契合,围绕全生命周期养老保障开展的金融服务有必要向涉老产业链延伸,这也是参与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金融机构未来必须考虑的重点服务领域,但在当前实践中仍面临服务标准化、养老服务供需周期错配、风险传导等挑战。此外,长寿风险和投资风险被认为是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借鉴国际经验,商业保险业可以通过引入死亡率改善因子、对接人寿保险产品对冲风险等举措探索长寿风险解决方案,通过建立情景模拟等风险管理工具、布局长期产业等方式探索投资风险解决方案。
本文选编自“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智通财经编辑:韩永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