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钢铁股份(01053)发布公告,该公司于近日接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1民初608号《应诉、举证暨传票》,知悉:原告重庆渝商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为该法院受理。
原告诉讼请求:法院判该公司立即向重庆渝商支付货款8984.198521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暂计算到2017年3月31日资金占用利息损为95.29404万元;判令该公司立即向重庆渝商退还保证金605万元;该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该公司承担。
截至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据悉,该公司与重庆渝商自2015年到2016年签订工况产品购销合同12份。合同总金额约2.2亿元,实际发生金额约1.64亿元,支付金额8984.198521万元。另重庆渝商支付该公司质量保证金500万元,合同保证金100万元,投标保证金5万元,重庆渝商合计在该公司欠款余额9589.19852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