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因IPO保荐人未尽责,对丰盛融资处以罚款550万并暂时吊销负责人员牌照

作者: 智通编选 2021-10-19 14:12:12
香港证监会谴责丰盛融资有限公司(丰盛融资)、并处以罚款550万元。

智通财经APP获悉,10月18日,香港证监会谴责丰盛融资有限公司(丰盛融资)、并处以罚款550万元,原因是其在2016年至2017年期间担任可姿伊国际有限公司(可姿伊)上市申请的保荐人时没有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香港证监会经调查后采取上述纪律处分行动。调查发现,丰盛融资没有:

*就可姿伊收取的多笔可疑现金进行充分的尽职审查,及就其尽职审查工作备存妥善的纪录;

*确定可姿伊一名主要批发分销商(该分销商)及其有联系者的背景和独立性,以及评估可姿伊向该分销商进行的销售是否合理;及

*严谨地评估可姿伊向其提供的付运文件是否可靠。

同时,香港证监会暂时吊销邓澔暐(男)的牌照,为期17个月,由2021年10月15日起至2023年3月14日止,原因是他作为丰盛融资的负责人员兼保荐人主要人员,没有履行其对可姿伊上市申请的监督职责。

没有对可疑现金交收进行充分的尽职审查

丰盛融资的尽职审查识别出,该分销商在2016年3月至6月期间透过多个第三方向可姿伊支付多笔合共人民币972万元的现金,而其中一名第三方付款人是可姿伊主要供应商的雇员。

客户可能透过第三方付款来掩饰资金来源,以便进行欺诈计划,因此应视之为一项预警迹象。

然而,丰盛融资没有严谨地评估第三方现金交收安排的背后原因,也没有进行任何独立的尽职审查,以确定可姿伊在这方面的申述真实及完整。丰盛融资亦没有备存任何纪录以显示其曾进行的尽职调查,包括其声称曾与可姿伊的董事及申报会计师讨论第三方现金交收的安排。

没有确定该分销商及其有联系者的背景和独立性

丰盛融资知悉该分销商的业务活动是由其唯一股东(A女士)及她的珠宝公司的员工进行。

同时,有资料显示A女士的珠宝公司与可姿伊之间有关连。A女士的珠宝公司其中一名共同拥有人,是一家由可姿伊一名间接股东(X先生)全资拥有的公司。再者,珠宝公司其中一名董事(Y先生)亦是可姿伊主要供应商的董事,以及某家属可姿伊特许经营商且为可姿伊某些自营零售店担任管理代理商的公司的董事兼唯一股东。

丰盛融资没有就此进行任何额外的尽职审查,以确定X先生和Y先生在该分销商的业务活动中的参与程度,及核实该分销商或其唯一股东A女士是否独立于可姿伊及其供应商。

没有评估可姿伊向该分销商进行的销售是否合理

可姿伊向该分销商的销售让其在2015年的收入大幅上升,而可姿伊的大部分产品据称最终透过该分销商售予沙地阿拉伯的客户。因此,丰盛融资有必要进行充分的尽职审查,以评估有关销售是否合理。

然而,丰盛融资在呈交上市申请前,就可姿伊产品在沙地阿拉伯的销售只进行了极为有限的尽职审查。即使丰盛融资曾经出席可姿伊申报会计师与该分销商的一名沙地阿拉伯主要客户之间的电话访谈,但丰盛融资没有寻求取得任何客观数据以核实该客户所提供的资料,也没有就该客户的背景及其于沙地阿拉伯的业务规模进行任何独立调查。

丰盛融资仅在接获监管机构对其呈交的上市申请的意见后才作出进一步的尽职审查,例如与该沙地阿拉伯客户进行访谈,及到访其在沙地阿拉伯的零售店。

没有严谨地评估可姿伊提供的付运文件是否可靠

丰盛融资从可姿伊取得合共25套有关该分销商向该沙地阿拉伯客户运送可姿伊产品的付运文件。然而,丰盛融资在依赖这些付运文件进行尽职审查前,没有严谨地评估其可靠程度,也未能识别出显示该等付运文件未必可靠的预警迹象。

香港证监会认为,丰盛融资的行为未能达到其担任保荐人应达到的标准、及违反了《操守准则》第17章的规定。证监会亦认为,丰盛融资的缺失可归因于邓没有履行其作为丰盛融资的保荐人主要人员、负责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所致。

香港证监会在决定上述纪律处分时,已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包括:

*如果保荐人的尽职调查工作逊于标准,便可能导致事实上并不适合上市的公司获得上市地位;

*由于可姿伊的上市申请已失效,故并无对投资大众造成损害;

*香港证监会过往曾就丰盛融资在另外两宗上市申请中担任保荐人的行为向其发出两封合规意见函,此举理应令其提高警觉,知道有需要改善其尽职审查工作;

*丰盛融资过往并无遭受香港证监会纪律处分的纪录;

*丰盛融资的财务状况;及

*丰盛融资、邓与香港证监会合作解决其提出的关注事项。

本文选编自“香港证监会”;智通财经编辑:徐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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