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06030)发布公告,先前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53121号),该次调查的范围是该公司在融资融券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84条“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规定之嫌。
就前述调查,该公司5月2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57号),主要内容如下:
2011年2月23日,司度(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在中信证券开立普通证券账户,一直未从事证券交易。根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徵信授信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公司开户满半年(试点期间,开户满18个月)”为开立信用账户的条件之一,中信证券于2012年3月12日为司度开立了信用证券账户,2012年3月19日,中信证券与司度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致使司度得以开展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由当时中信证券信用交易管理部负责人宋成牵头制定,由分管副总经理笪新亚签批实施。
截至2015年10月22日,中信证券向司度收取融券收益人民币约5288.63万元,融券成本人民币约4726.35万元,净融券收益人民币562.28万元;截至2015年10月10日,中信证券向司度收取交易佣金人民币8942.88万元,扣除交易所规费人民币3339.57万元,净佣金收益人民币5603.3万元;共计收益人民币6165.58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1]31号)第11条“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本公司及与本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的规定,构成《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84条第(七)项“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所述行为。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笪新亚、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宋成。
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84条第(七)项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责令中信证券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约6165.58万元,并处人民币约3.08亿元罚款;对笪新亚、宋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人民币1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