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讯,广安爱众(600979.SH)公告,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对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警示函具体内容:“经查,你公司作为“18爱众01”“19爱众01”公募债券发行人,自债券发行至2021年10月期间,未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要求制定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同时,公司存在部分债券募集资金未按专户管理,未及时披露2014年云南昭通子公司受地震影响资产损失的具体金额,也未在2014年年报中说明会计报表科目“营业外支出”金额与地震损失的关系。上述情形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十五条、第四十二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十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现决定对你公司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相关情况说明:
2014年8月3日,公司子公司云南昭通爱众发电有限公司所属红石岩电站遭受6.5级地震。2014年12月,公司对电站毁损情况进行了评估,预计了直接资产损失3.625亿元,并获得太平洋保险赔偿金0.05亿元。上述事宜,公司已在2014年年报中进行了列报。由于当时红石岩电站灾后重建方案未确定,又因工作人员的疏忽造成未在2014年年报中说明会计科目“营业外支出”金额与地震损失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