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研究:跨境电商是贸易增长的新生力量

作者: 兴业研究 2021-12-24 09:27:11
兴业研究称,跨境电商高频化、小额化给其统计工作带来一定的挑战。

智通财经APP获悉,兴业研究宏观发布研究报告称,自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后,我国货物贸易“数字化转型”提速,跨境电子商务成为我国外贸增长的重要来源,但实际上,跨境电商在此之前已然生发,只不过疫情促使其加速了。结合数据可得性,比较跨境电商与传统贸易模式不同点,发现第一,跨境电商突破了传统贸易模式下B2B模式,实现B2B与B2C并行发展,突出表现在B2C出口占比由2015年的17.1%上升至2020年的28.9%; 第二,跨境电商突破了传统贸易模式下的地理限制,中部省市与东部沿海省市处于同一起跑线上。 同时,比较跨境电商与传统贸易模式相同点,发现第一,与传统贸易模式一致,跨境电商以出口为主,2020年在海关总署统计口径下出口占跨境电商贸易额比重为66.3%,而在媒体统计口径下为78.8%; 第二,跨境电商出口目的地选择基本与传统贸易目的地重合,依次为美国、欧洲、东南亚和日韩等。

兴业研究主要观点如下:

在海关总署统计口径下,2018-2020年期间跨境电商出口对我国出口总值的拉动稳定在0.1-0.2个百分点,预计2021年全年会继续上升至1.8个百分点;跨境电商对我国进口总值的拉动稳定在0.1-0.3个百分点。在媒体统计口径下,2016至2020年期间跨境电商对我国出口总值的拉动稳定在5个百分点以上,且于2020年创下9.7个百分点的历史最高记录;跨境电商进口对我国进口总值的拉动则稳定在1个百分点以上。在此,本文将就跨境电子商务对我国出口的拉动及其特征进行分析。

一、 什么是跨境电子商务?

目前,全球尚未有跨境电子商务的统一定义,本文梳理中国和美国政府部门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的定义发现,跨境电子商务包含两大要素:

第一要素,“电子商务平台”。与传统外贸方式相比,跨境电子商务最大特征在于“数字化”,即借助于电子商务达成交易继而打破交易主体之间的空间距离。2015年3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定义跨境电子商务为“互联网+外贸”。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Administration)[1]定义“电子商务平台”为“集成到企业网站中的一系列软件技术,允许企业从其网站上征集产品或服务以完成销售周期(A series of software technologies that are integrated into a business’s website. It allows a business to solicit products or services from their website to complete the sales cycle)”。根据2013年8月21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下称“通知”),电子商务平台既可以是企业自建,也可以是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具体将电子商务出口经营主体认定为:一是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二是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三是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

第二要素,“跨境销售”。与境内电子商务相比,跨境电子商务最大的特征在于“跨境”,涉及不同关境交易主体。如《通知》定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为“我国出口企业通过互联网向境外零售商品,主要以邮寄、快递等形式送达的经营行为,即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对消费者出口”。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Administration)[2]定义跨境电子商务为“使用电子商务进行跨境销售(selling across a border using eCommerce)”。

综合来看,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电子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电商物流及异地仓储送达商品,从而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

二、 跨境电子商务:与传统跨境贸易同与异

与传统贸易方式相比,跨境电商借助电子商务平台实现线上性和即时性,节约了库存等固定成本、宣传成本、客服管理成本等,拓展了贸易边界。同时,跨境电子商务还具有以下不同:

第一,跨境电子商务突破了传统贸易B2B模式,实现了B2B与B2C并行发展

传统的外贸模式以B2B为主,即企业与企业之间或商家与商家之间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服务及信息的交换模式。而跨境电商实现了批发(B2B)与零售(B2C)并行。B2C则是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电商交易。媒体数据显示,跨境电商主要以B2B模式为主,但B2C占比正不断上升。2020年跨境电商(进口与出口合计)B2B占比为77.3%而B2C占比为22.7%,其中B2C出口占比由2015年的17.1%上升至2020年的28.9%,参见图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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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跨境电商零售端(B2C)统计口径下,我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以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18.0%),机电、音像设备及其零件、附件(9.0%),杂项制品(5%)和塑料及其制品(4%)为主;同时,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以化学工业及相关工业的产品(44.0%),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及制品(35.0%),机电、音像设备及其零件、附件(4.0%)及杂项制品(4.0%)为主,参见图表2、图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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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跨境电子商务突破了地理边界。在传统国际贸易理论中,地理因素对国际贸易具有重要影响,而跨境电商则突破了地理区域限制。由于跨境电商分省数据不可得,本文透过政策视角从侧面观察各省市跨境电商发展情况。一方面,从各地方政府颁布的跨境电商相关政策规定数量看,2013至2021年广东省和浙江省传统外贸大省分布发布45和32个跨境电商相关政策,随后依次为河南省、江苏省、辽宁省、山西省,参见图表4;另一方面,从我国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分部看,自2015年3月7日杭州成为首个跨境电商试验区后,我国先后在上海、广州、宁波、重庆、北京、南京、武汉、西安、太原、福州、济南、洛阳等地设立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参见图表5。不难看出,跨境电商政策支持和试点,东中部省市正并头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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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作为贸易发展的“新业态”,跨境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模式仍有一定的相似性,具体表现为:

第一,以出口为主,出口规模远高于进口规模。在海关总署统计口径下,2020年跨境电商出口占全部跨境电商贸易比重为66.3%而跨境电商进口占比为33.7%,参见图表6;在中经网统计口径下,2020年跨境电商出口占全部跨境电商贸易比重为78.8%,而进口占比为21.2%,参见图表7。需要指出的是,2020年之前海关总署并未将B2B直接出口、出口海外仓等形式纳入跨境电商统计范畴。由此导致,2020年之前海关总署统计口径下进口占比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高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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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从出口目的地选择看,跨境电商出口目的地与传统贸易方式下出口目的地分布一致。在传统贸易方式下,美国、欧盟和东盟是我国三大出口目的地,分别占我国出口总值的17.2%、15.4%和14.3%,随后依次为日本和韩国,参见图表8。根据亿邦动力[4]发布的《2021中国跨境电商报告》,北美、欧洲、东南亚是跨境电商前三大海外市场目的地,随后依次为日韩、俄罗斯、澳洲等地,参见图表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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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跨境电子商务:贸易增长的新生力量

近年来,伴随跨境电商规模增长,跨境电商已成为稳定外贸增长主要力量。具体从其规模和增速看,海关总署披露的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总值为1.7万亿元,按可比口径计算同比增速为31.3%;其中,出口总值和进口总值分别为1.1万亿元和0.6万亿元,按可比口径计算的同比增速分别为40.1%和16.5%,参见图表10。需要指出的是,跨境电商高频化、小额化给其统计工作带来一定的挑战。目前,我国跨境电商海关统计仍处于完善阶段,不同机构关于跨境电商统计规模差异较大。在媒体统计口径下,2020年我国跨境电商出口规模为11.5万亿元而进口规模为3.1万亿元,分别是海关统计总署下10.5倍和5.2倍,参见图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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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跨境电商出口占比不断上升,其对我国出口的拉动稳定上行。

在海关总署估算的口径下,2018至2020年期间跨境电商出口对全部出口增速的拉动由2018年的0.1个百分点上升至2020年的0.2百分点,自2020年增列监管方式代码9710、9810后,2021年上半年跨境电商对我国出口的拉动上升至1.8个百分点。在进口方面,跨境电商进口对全部进口的拉动为维持在0.1至0.3个百分点,参见图表12。在媒体的统计口径下,2016至2020年期间跨境电商出口对我国全部出口增速的拉动稳定在5个百分点以上,其中2020年共计拉动我国出口增长9.7个百分点,较2019年上升4个百分点;跨境电商进口对我国全部进口增速的拉动则稳定在1个百分点以上,其中2020年共计拉动我国进口增长2.3个百分点,参见图表13。2020年我国人民币计价出口同比增速为4.0%而人民币计价进口同比增速为-0.2%,这意味着,在媒体统计口径下,如果将跨境电商贸易剔除,2020年传统贸易模式出口增速将显著负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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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选自兴业研究宏观发布的研究报告,分析师:蒋冬英 鲁政委,智通财经编辑: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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