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讯,互益集团(03344)发布公告,该公司获悉,于2017年10月17日,宋忠官及互益染厂有限公司(原告)于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向该公司及其若干附属公司(包括承让人)以及该公司董事会主席发出传讯令状,而于2017年10月18日,该令状尚未根据香港法例第4A章高等法院规则送达该公司。
于令状中请求发出禁制令以限制董事会主席及承让人自行采取任何会将第二抵押权转让予另一方的行动及根据第二抵押权采取执行行动;命令承让人清偿贷款融资及第二抵押权,并交还第二抵押权以供注销;及连同利息及成本。
董事会认为,原告提出的申索实属无理,而承让人于契据下拥有合法权利,可享有贷款融资及其抵押品(包括第二抵押权)的所有权、权益及利益,并有权于必要时执行第二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