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拟明年10月对集体投资计划存管人建立发牌制度

3月24日,香港证监会就为引入第13类受规管活动而建议的法例及守则修订发表咨询总结。

智通财经APP获悉,3月24日,香港证监会就为引入第13类受规管活动而建议的法例及守则修订发表咨询总结。这个新制度旨在规管香港证监会认可集体投资计划的存管人,即顶层受托人及保管人。有关法例修订已于今天刊宪。待立法程序完成后,第13类受规管活动的制度将由2024年10月2日起生效。

香港证监会行政总裁梁凤仪女士表示:“就公众集体投资计划的存管人建立一套监管制度,是香港证监会一直为发展香港成为国际资产管理中心而展开的重要工作之一。新制度亦将可为零售投资者提供更充分的保障。”

为协助存管人过渡至新制度,香港证监会预期会就发牌程序提供具体指引,并于2023年第三季推出适用于第13类受规管活动的电子牌照表格。香港证监会将于适当时候发布进一步公告。

香港证监会将第13类受规管活动设定为“提供有关集体投资计划存管服务”的活动,即:(a)有关集体投资计划财产的托管及保管;及(b)监察有关集体投资计划,以确保有关计划是根据其组成文件的条文运作,而根据有关计划提供该等服务的人士包括:

(i)就以信托方式组成的有关集体投资计划而言,指依据组成或规管有关集体投资计划的信托契约获委任为受托人的人士;或(ii)就以信托以外的方式组成的有关集体投资计划而言,指获委任为保管人(不论名称为何)的人士,而有关委任是依据该人与有关集体投资计划或就有关集体投资计划所订立的书面协议而作出,

但该活动不包括由该人的获转授职能者或次获转授职能者提供的该等服务,不论该获转授职能者或次获转授职能者是否由该人所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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