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熊猫电子股份(00553)副总经理郭庆涉嫌短线交易被监管局给予警告并罚款3万元

郭庆涉嫌短线交易“南京熊猫”股票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南京熊猫电子股份(00553)公布,2017年12月19日,公司副总经理郭庆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2号),主要内容如下:

郭庆涉嫌短线交易“南京熊猫”股票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2016年3月1日至11月24日,郭庆操作本人账户连续交易南京熊猫,基本交易情况如下:2016年3月1日,买入5000股,成交金额55850.00元;3月7日,卖出5000股,成交金额59850.00元;3月14日,买入1500股,成交金额18150.00元;9月5日,买入600股,成交金额9300.00元;11月24日,卖出2100股,成交金额32487.00元。

上述交易在不包含交易费用情况下盈利9037.00元,在含交易费用情况下盈利8414.24元。

公告称,郭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的规定。上述行为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行为。

根据郭庆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郭庆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叁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我局拟实施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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