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宏环球等原告向中绿(00904)发出传讯令状 21日复牌

中绿(00904)发布公告,于2017年12月19日,其接获康宏环球控股有限公司(第一原告人)、康宏财务有限公司(第二原告人)及康证有限公司(第三原告人)于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向包括公司在内的其他被告人发出的传讯令状连同申索陈述书。

智通财经APP讯,中绿(00904)发布公告,于2017年12月19日,其接获康宏环球控股有限公司(第一原告人)、康宏财务有限公司(第二原告人)及康证有限公司(第三原告人)于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向包括公司在内的其他被告人发出的传讯令状连同申索陈述书。

该等原告人声称公司为第一原告人于2015年10月29日安排的配售中,多名获配发第一原告人的股份的承配人之一,而该等承配人与曹贵子(根据令状,曹贵子被指称为第一原告人的幕后董事)有联系。

该等原告人进一步于令状中声称,股份配售并不是为了正当的目的进行,因为第二原告人与第三原告人为一方与该等承配人作为另一方之间有相关的融资安排,借此该等承配人于可疑情况下在接近股份配售时间获第二原告人及第三原告人授予贷款,且并非按商业条款进行。

于令状中进一步指出该等承配人已导致该等原告人蒙受未有指明金额的巨大损失及损害,而融资安排在本质上为向该等承配人不合法分派第一原告人的资本,乃越权行事且及完全无效。再者,该等原告人声称涉嫌在知情情况下取得融资安排款项的该等承配人须就上述款项负责。

该等承配人亦被指称不诚实地协助曹贵子及其联系人违反其须承担的受信责任,因而导致该等原告人蒙受未有指明金额的巨大损失及损害。

其中,令状亦进一步指称该等承配人透过不合法手段串谋进行融资安排。该等原告人于令状中进一步指称,基于其中一名被告人的控股公司自2016年9月起拥有于公司须予披露的股权,以及第三原告人为公司于2016年8月份配售公司82.83%新股份的牵头配售代理,公司与曹贵子为有联系。

根据令状,该等原告人对公司寻求的命令如下:

( 1 )第一原告人寻求针对公司的命令,取消由第一原告人于2015年10月29日向公司配发的第一原告人的股份;

( 2 )第二原告人及第三原告人寻求有关废止其授出以该等承配人为受益人的融资信贷的命令;

( 3 )该等原告人向公司寻求一般或特定损害赔偿;利息;成本;及进一步或其他宽免。

于公告日期,公司有于2016年8月22日发行予第二原告人的未偿还可换股票据1.9亿港元于2019年到期。公司现正就此事寻求法律意见,以评估对公司的理据及影响。公司确认并非股份配售的承配人。

公司目前正计划于2018年1月2日或之前将一份表示公司将提起诉讼的文件送达认收书送交存档,并将会送呈抗辩书以就申索作出抗辩。公司将于适当时候刊发进一步公告以知会此事的任何进展。

应公司要求,公司股份将于2017年12月21日上午9时正起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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