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讯,东岳集团(00189)公告,就法院驳回集团追回5亿元款项诉讼请求事宜,公司现对法院判决的基础提供进一步的资料。
尽管公司两家全资子公司,山东东岳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和山东东岳化工有限公司的抗辩,山东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两案里的三方合作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因为三方合作协议是李滨以该两家子公司的名义所签订,并加盖了该两家子公司的印章。中国法院认为,依据三方合作协议交通银行有权扣划总额为5亿人民币的担保保证金。中国法院也认为,签字或盖章的行为是否经过该两家子公司的特别授权,属该两家子公司内部管理范畴。因此对外而言,并不影响三方合作协议的效力。
被挪用的5亿元人民币资金已在集团2015财年的合并财务报表中作为一次性注销资产一部分予以注销,并已在公司2015财年的年度报告中披露。因此,董事会认为法院判决不会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
该两家子公司已在2018年7月4日就有关法院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此前公告,2018年6月1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一审驳回了该公司关于追回前述款项(金额合计为5亿元人民币)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