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特玻璃(06865):三名股东订立一致行动人协议以促成建议A股发行

公司获阮洪良先生、姜瑾华女士、阮泽云女士和赵晓非先生通知,他们在2016年9月19日订立一致行动人士协议,据此,阮先生、姜女士、阮女士和赵先生将于公司股东大会上行使他们各自所持有公司的内资股所附带的投票权时一致行动,直至各订约方书面更改或终止有关协议为止。

福莱特玻璃(06865)发布公告,公司获阮洪良先生、姜瑾华女士、阮泽云女士和赵晓非先生通知,他们在2016年9月19日订立一致行动人士协议(补充一致行动人士协议),据此,阮先生、姜女士、阮女士和赵先生将于公司股东大会上行使他们各自所持有公司的内资股所附带的投票权时一致行动,直至各订约方书面更改或终止有关协议为止。

于公告日期,(1)阮先生(公司的执行董事兼董事长、姜女士的配偶、阮女士的父亲和赵先生的岳父)拥有约4.39亿股内资股(占公司已发行股本约24.42%);(2)姜女士(公司的执行董事、阮先生的配偶、阮女士的母亲和赵先生的岳母)拥有约3.24亿股内资股(占公司已发行股本约18.00%);(3)阮女士(公司的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兼其中一名联席公司秘书、赵先生的配偶和阮先生及姜女士的女儿)拥有约3.51亿股内资股(占公司已发行股本约19.47%);(4)赵先生(公司的副总经理、阮女士的配偶和阮先生及姜女士的女婿)拥有480万股内资股(占公司已发行股本约0.27%)。

按补充一致行动人士协议,阮先生、姜女士、阮女士和赵先生各人均被视为在其他人所拥有的内资股中拥有权益,因此拥有合共11.19亿股内资股的权益,占公司已发行股本总数约62.15%。

按公司分别于2016年8月25日及2016年8月26日作出的公告所披露,于2016年8月25日,董事会议决向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监管机关申请进行A股的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以满足公司持续发展的长期资金需要、推进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及提高资本资源。

建议A股发行须待(其中包括)公司股东及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作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则和法规,以及寻求在中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通用的市场惯例,自然人的个人控股股东和他们的近亲通常会被视为“事实上”一致行动。

另外亦已考虑到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布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有关一名个人的近亲的一致行动推断,故此阮先生、姜女士、阮女士和赵先生订立补充一致行动人士协议,以促成建议A股发行。

按补充一致行动人士协议,阮先生、姜女士、阮女士和赵先生合共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将有权行使约62.15%投票权,而阮先生、姜女士、阮女士和赵先生将被视为公司一名控股股东。补充一致行动人士协议完全取代阮先生和姜女士在2015年6月12日订立的现有一致行动人士协议。


智通声明:本内容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智通财经立场。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文中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实际操作建议,交易风险自担。更多最新最全港美股资讯,请点击下载智通财经App
分享
微信
分享
QQ
分享
微博
收藏